(2013)唐民二终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胡海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胡海波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栋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娣,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波,农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栋梁、李媛娣,被上诉人胡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13日,原告的冀B×××××号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不计免赔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7月13日-2013年7月12日。《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013年1月9日,司机才长路驾驶冀B×××××/冀B×××××挂车行驶至丰润区唐丰快速路收费站,与前方王春和停放在路边的冀B×××××/冀B×××××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原告的冀B×××××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九大队认定,原告的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春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原告车损失88045元,原告因事故开支认证费2640元、施救费9800元、拆解费12300元,合计112785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合计112785元,依据《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方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原告车辆损失中的4000元,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原告的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事故中自身损失的70%即76149.5元(112785元-4000元)×70%。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上述损失,原告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冀B×××××挂车未投保车辆损失险,对挂车的车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冀B×××××号车的损失及施救费,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损失中包含了其挂车的损失,故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又称,拆解费属于重复费用,但拆解是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开支的必要费用,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海波保险金7614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意见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被上诉人超载,依据评估报告判决赔偿数额过高;被上诉人的拆解费用数额过高;鉴定费上诉人不应承担;请求改判。胡海波答辩称我的主张有鉴定结论、票据、相关证明证实并同意原判。经查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复议,应予采纳。本案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胡海波合理损失应得到赔偿。本案鉴定系交警部门委托进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拆解费是定损修理的必要开支,有票据证实,一审认定是妥当的。鉴定费是解决本案纠纷必要合理开支,保险公司应予负担。上诉人无证据及法律依据否定一审的认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佟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