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绍兴市雅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诸暨东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雅致纺织品有限公司,诸暨东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615号原告:绍兴市雅致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民。委托代理人:薛国民、陆群。被告:诸暨东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冠军。委托代理人:王华强、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雅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东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市雅致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东欣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雅致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东欣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雅致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91元,依法减半收取1304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45.50元,由原告绍兴市雅致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宵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