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红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红星,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红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红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孙红星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王陈楼村其租房处大门口,和被害人胡××因生意上的事情发生争执,孙红星用刀将胡××右胸部扎伤。经鉴定,胡××的伤情为轻伤。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红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孙红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孙红星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王陈楼村其所租房屋大门口,因生意上的矛盾,与前来找其理论的被害人胡××发生争执,被告人孙红星用刀将被害人胡××右胸部扎伤。经鉴定,胡××右侧胸部开放性外伤、右侧血气胸属轻伤。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红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陈述,证人沈××、胡××证言,鉴定意见,剔骨尖刀一把,伤情拍照、现场拍照、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红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红星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红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 骞合议庭成员杨艳丽李伟苏君主审人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