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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辖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辛丽艳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辛丽艳,李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辖初字第18号原告: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责人:王冬生,经理。被告:辛丽艳。被告:李欣。本院受理原告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告辛丽艳、李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辛丽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垦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是因不当得利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不应以侵权行为为由进行审理,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故垦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辛丽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辛丽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