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执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静茹与王斌、李润花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茹,王斌,李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刘静茹,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李润花,女,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由其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利息126400.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案件执行费18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孙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