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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执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静茹与王斌、李润花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茹,王斌,李润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刘静茹,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李润花,女,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由其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利息126400.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案件执行费182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孙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