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商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廖瑛与徐静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瑛,徐静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2086号原告:廖瑛。被告:徐静鸿。原告廖瑛诉被告徐静鸿、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琼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廖瑛、被告航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徐静鸿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航达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1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湖州航达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1年10月11日。航达公司为被告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将300万元汇给被告。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与担保人航达公司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对原告主张无异议,其愿意归还。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将借款300万元汇给被告的事实。以上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9月22日,原告(借款方、甲方)与被告(出借方、乙方)、航达公司(担保方、丙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22日至2011年10月11日。航达公司为甲方以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两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300万元汇至被告银行账户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已依约汇给被告借款本金300万元,且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已届满,目前被告也愿意归还,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静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廖瑛借款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徐静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谢心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