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年县支行与被告永年县豆下乡供销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年县支行,永年县豆下乡供销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年县支行。负责人:冯海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永东,该支行职员。被告:永年县豆下乡供销社。法定代表人:邢新建,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年县支行与被告永年县豆下乡供销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如科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