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文飞与陕西省中兴混泥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飞,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文飞,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被执行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马武社,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文飞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高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日作出高劳人仲案字(2013)20号裁决书。申请人文飞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飞以被执行人陕西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415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其利执行员 罗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