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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8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勇与张元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张元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892-4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元君,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李勇与张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款项,因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五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亭审 判 员  刘超代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尹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