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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官光敏与陈庆苗、徐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光敏,陈庆苗,徐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823号原告:上官光敏。委托代理人:林正俊。被告:陈庆苗。被告:徐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光敏诉被告陈庆苗、徐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官光敏于2013年11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就还款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官光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上官光敏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珏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