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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5日19时,被告人刘杰驾驶豫N236**号“瑞沃”牌自卸货车,沿新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冯庄路口北侧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齐××驾驶的无号牌小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被害人齐××、陈××当场死亡;齐××、温××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齐××、温××无责任。认为被告人刘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19时,被告人刘杰驾驶豫N236**号“瑞沃”牌自卸货车,沿新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冯庄路口北侧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齐××驾驶的无号牌小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被害人齐××、陈××当场死亡;齐××、温××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齐××、温××无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齐××陈述、证人刘××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原因分析报告、被害人身份证明、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杰及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陈春霞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