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维泉与王东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泉,王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泉,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东亮,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维泉与被执行人王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年11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东亮的在齐鲁银行平阴支行的工资账户,期限自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5月11日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6229.56元,未执行46229.56元。因在六个朋的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但申请执行人可在上诉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本院依法进行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亭审 判 员 刘超代理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