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被申请人刘某某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单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9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某,男,200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二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系申请人之祖父),男,193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某某、张某要求宣告刘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张某诉称:申请人之父张某甲于2008年11月因病死亡,其母刘某某在其父死亡三天后外出,至今未回,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刘某某失踪。经查:刘某某,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母。刘某某于2008年12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张某甲亦于2008年11月6日因病死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刘某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8月1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及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且已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明均证实刘某某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在本院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