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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梅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玉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14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颖,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生峰,该社职工。被告:梅玉才,男,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梅玉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该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正坤审 判 员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姚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