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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学田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学田,又名周学立、周学力、周三立,男,1976年2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学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学田及辩护人陈月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学田在商丘市梁园区光彩大市场××物流公司担任司机期间将其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84794元非法占为已有,拒不归还。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物流公司。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学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学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学田在商丘市梁园区光彩大市场××物流公司担任司机期间将其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84794元非法占为已有,拒不归还。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物流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学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学田多次供述、证人张××等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田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学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黄 玲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自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