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青红与高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红,高俊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89号原告张青红,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王浅行政村吉圆自然村***号。被告高俊超,成年。原告张青红诉被告高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2日,被告高俊超从原告张青红处借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整,写下借据及收条各一份,双方约定2013年5月11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高俊超以种种理由不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俊超偿还欠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3年5月11日至执行结束计算。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告高俊超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按原告提供的住址也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青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义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