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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诉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康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康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诉保字第35号申请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01586-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下区中山东路486号)。法定代表人陶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琦,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康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化学工业园九北街以东。申请人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康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950万元。南京医药药事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财产为此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康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价值9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