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克文、曹会勤因诉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二、三、四分局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3号刘克文、曹会勤因诉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一、二、三、四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终字第1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刘克文、曹会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审理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