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东、马琴与被告姜长海、吴秀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马东,姜长海,吴秀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王琴,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联通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马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电信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姜长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吴秀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马东与被告姜长海、吴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琴、马东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琴、马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琴、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王琴、马东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