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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20-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王德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王德国;王德武;吴秀花;王征;沙作生;王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28号。 法定代表人:徐其栋,行长。 被执行人王德国,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王德武,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吴秀花,女,1966年1月16日生,汉族,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王征,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沙作生,男、,1961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执行人王兵,男,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临淄区村民,现住本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与王德国、王德武、王征、吴秀花、沙作生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德国、王德武、王征、吴秀花、沙作生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德国、王德武、王征、吴秀花、沙作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王德国、王德武、王征、吴秀花、沙作生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郭宗威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蒲韦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