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同凌与牛秋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凌,牛秋霞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706号原告张同凌,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厂保管员,住西安市。被告牛秋霞,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原告张同凌与被告牛秋霞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同凌诉称,原告与被告之父牛XX于1983年4月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出资将被告之父牛XX所有的位于本市XX巷一间平房翻修成一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一层房屋一间归被告父亲牛XX所有,二层房屋一间归原告所有。翻建后的两间房屋仍登记在被告之父牛XX名下。房屋建成后至今,原告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2001年7月23日,牛XX将其所有房屋赠与被告牛秋霞。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办理房屋产权分户手续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西安市莲湖区北关XX巷X号院X号房屋的二层一间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牛秋霞辩称,西安市北关XX巷X号院X号的房屋,原来是其父牛XX所有,1983年原告出资将房屋房翻建成两层(上下各一间),其父与原告约定一层房屋一间归其父牛XX所有,二层房屋一间归原告所有。2001年由于家庭财产分割,父母将西安市北关X巷X号院X号的一间房屋赠与我,两位兄长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西安市莲湖区北关X巷X号院X号房屋上下两层,砖混结构,一楼坐西向东,楼梯在房子北侧,顺着楼梯上二楼,二楼房屋面朝南,建筑面积32.87平方米。另查,牛X与王X系夫妻,二人所生子女三人,长子牛X、次子牛X、小女牛X。张X系牛X之侄。河南省X市X镇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牛X于2003年9月4日死亡,王X2003年12月6日因病死亡。牛X、牛X出具证明:上述房屋在1983年4月年久需要修缮,当时是一间房屋,经其父与张X协议,翻修建成现在二层楼,翻建房屋全部出资费用由张X一人承担,其父同意将楼上的一间房屋产权归张X所有。1991年4月23日,牛X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7月23日牛X将该房屋赠与牛X。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户籍证明、赠与书、房屋照片、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等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西安市莲湖区北关X巷X号院X号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所有权人牛X。牛X死亡后,受赠人牛秋霞,牛X之子牛X、牛X均表示该诉争房屋系由张X出资建造,房屋第二层归张X所有,同时张X持有该房屋产权证。现张X凌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北关X巷X院X号砖混结构二层楼房其中二层一间房屋归张同凌所有,楼梯归张同凌、牛秋霞共有,由张同凌、牛秋霞共同管理使用。诉讼费1443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张同凌负担443元,被告牛秋霞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代理审判员  苏亦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