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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景县永达橡塑有限公司、闪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河北省景县永达橡塑有限公司,闪建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书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景县永达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敬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闪建鑫,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景县人。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景县永达橡塑有限公司、闪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4日、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坤辉金属线网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省景县永达橡塑有限公司、闪建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1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