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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周光佺,陈妙英,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周光佺,陈妙英,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594597-7)。负责人陈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艳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光佺,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被告陈妙英,女,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86535-1)。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与被告周光佺、陈妙英、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明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邓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昭明担保公司、周光佺、陈妙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发银行无锡分行诉称:周光佺、陈妙英系夫妻关系,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借给周光佺293000元用于购买苏B×××××奥迪车,周光佺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并以苏B×××××车辆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昭明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周光佺未按约还款。故要求判令周光佺、陈妙英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1989.92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24日为5954.01元,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7138元,昭明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有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光佺、陈妙英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昭明担保公司辩称,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光佺追偿,借款本息数额由法院依法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与周光佺、陈妙英、昭明担保公司共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借给周光佺293000元用于购车;共同还款人为陈妙英;借款期限为3年,实际借款起始日以贷款借据记载之日为准;采用浮动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如在借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按新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周光佺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周光佺以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如周光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有权宣布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索,同时,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对逾期借款有权计收罚息,罚息率按执行利率上浮30%执行;周光佺在合同期内未按约还本付息,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有权从贷款人的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昭明担保公司为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等)、违约金、保管担保财产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上述合同订立后,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于2011年1月25日按约发放了上述借款。2011年1月10日昭明担保公司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意向书一份,载明:购车人周光佺购买宝马牌汽车一辆,申请贷款293000元,根据购车人贷款申请,昭明公司同意为该行293000元作保证担保,期限三年。2011年1月17日,双方就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权利人为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截止到2013年1月24日,周光佺尚欠借款本金161989.92元及相应利息5954.01元。浦发银行无锡分行遂提起诉讼。审理中,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撤回了要求周光佺、陈妙英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凭证、逾期及结欠款项明细、车辆注册信息登记表、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身份证,结婚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与周光佺、陈妙英、昭明担保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周光佺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浦发银行无锡分行亦有权要求周光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撤回对律师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周光佺、陈妙英系夫妻关系,且陈妙英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共同借款人,因此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有权要求陈妙英对周光佺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抵押车辆已办理登记手续,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有权就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昭明担保公司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昭明担保公司应按约定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光佺、陈妙英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61989.92元(计算到2013年1月24日的利息为5954.01元,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对周光佺所有的车辆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款项还款及诉讼费用优先受偿。三、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05元,合计5926元(已由浦发银行无锡分行预交),由周光佺、陈妙英、昭明投资担保公司负担(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周光佺、陈妙英、昭明投资担保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周光佺、陈妙英、昭明投资担保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浦发银行无锡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杨利丹代理审判员  方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