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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马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xx与浙江xx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浙江xx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马商初字第307号原告陈xx,男。被告浙江xx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浙江xx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林江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