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马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xx与浙江xx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浙江xx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马商初字第307号原告陈xx,男。被告浙江xx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浙江xx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林江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