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王外堂与焦引翠、曹俊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外堂,焦引翠,曹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王外堂,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申请人焦引翠,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乔岔滩乡人,系小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曹俊祥,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乔岔滩乡人,系小轿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外堂申请被申请人焦引翠、曹俊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外堂要求将被申请人曹俊祥所有的小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由担保人王艳军所有的小轿车作担保。经审查,2013年11月20日18时30分,被申请人焦引翠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04线下行线天顺加油站岔口处,将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行人王外堂撞到,致该车受损,行人王外堂受伤。申请人王外堂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曹俊祥所有的小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由担保人王艳军所有的小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发生转移或毁损,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焦引翠驾驶由被申请人曹俊祥所有的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明军二0一三年十一二月九日书记员 贺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