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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民特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2013)道法民特字第102号唐海清、唐海平申请宣告朱成花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海清,唐海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道法民特字第102号申请人唐海清,女,1999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91112××××,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湖南省道县××。申请人唐海平,男,2000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0122××,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址××,系申请人唐海清之���弟。法定代理人唐新年,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01230××,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之伯父。申请人唐海清、唐海平的法定代理人唐新年以二申请人的母亲朱成花离家出走六年有余,至今下落不明,持当地湖南省道县清塘镇上塘面村委会、湖南省道县公安局清塘镇派出所关于朱成花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朱成花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朱成花,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10710××,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系二申请人唐海清、唐海平之母。朱成花因与其结婚的唐来年在2013年8月6日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前而于2006年10月6日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8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朱成花失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届满,朱成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朱成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六年之久,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朱成花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成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曾健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