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霞与被执行人王书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霞,王书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张伟霞,女,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道西村。被执行人王书战,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张秀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霞与被执行人王书战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韩忠强—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