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谢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淄博博山盛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淄博博山盛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淄博博山盛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某、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9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某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国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孙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