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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侃与王建志、孟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侃,王建志,孟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63号申请人王侃。被执行人王建志。被执行人孟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制作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静账号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