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凡昌与梁玉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昌,梁玉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李凡昌,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兴瑞,农民。被告梁玉贵,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保,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梁成聚,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凡昌与被告梁玉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凡昌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凡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凡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凡昌负担。审判长 高天增审判员 李光军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