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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陈森真与张学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森真;张学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2922号原告陈森真,男,195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云鑫,男,1986年5月16日生,汉族,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寿,男,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陈森真与被告张学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森真诉称,2002年4月19日、4月24日,被告分两次购买原告圆锯刀头2付,计款2200元,此款拖欠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学寿辩称,我出具的是收条,被告刀头有质量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学寿欠原告陈森真圆锯刀头款18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2200元支付。二、其余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森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