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罚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言祯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言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罚字第44号被执行人高言祯,男,汉族,被判刑前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高言祯抢劫、盗窃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25000元及利息,因在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明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