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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申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亚洲、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项远香、XX、张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张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亚洲,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项远香,XX,张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张德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申字第00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洲。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兰国,系该公司经理。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项远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储成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责人:张洪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德利。再审申请人李亚洲、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顺物流”)因与被申请人项远香、XX、张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蒙城支公司”)、一审被告张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的(2012)六民一终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亚洲、华顺物流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张发全无证驾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张发全虽为失地农民,但其农业户口性质未变,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3.因张德利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应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时,本案二审尚未审结,应当适用该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商业三者险一并审理;5.平保蒙城支公司辩称其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项远香、XX、张磊称:1.事故是由货物脱落造成的,张德利负全部责任是正确的;2.再审申请人要求按农村标准赔偿没有依据;3.本案张德利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被告没有被追究,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本案中商业三者险应当一并处理。平保蒙城支公司称:对于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第1、2、3点无异议;但申请人在我公司没有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我公司不承担因车载货物掉落致使第三人损失的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一节,李亚洲、华顺物流称,死者张发全因无证驾驶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死者张发全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肇事车辆即张德利驾驶的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S××××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对向行驶,张发全及另一受害人张森系因肇事车辆上所载的货物(纤维板)未捆牢掉落致死和致伤,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张德利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妥,且两申请人未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故本案一、二审判决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是妥当的。关于本案的赔偿标准问题,李亚洲、华顺物流称,死者张发全为农业户口,应当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双方均对死者张发全及其家人项远香、XX、张磊为失地农民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本案另一受害人张森的相关损失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一、二审依照该事实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并无不妥。关于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一节,张德利虽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其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一、二审判决支持项远香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关于本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处理问题一节,李亚洲、华顺物流称,本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一并处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各方当事人对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均不持异议,李亚洲在二审时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意在证明本起事故应当由平保蒙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平保蒙城支公司提出该起事故不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并提交了该公司的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与李亚洲提交的保险条款内容差异较大,因双方在本起事故的性质认定上分歧较大,故本案一、二审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对该部分未作一并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是妥当的。综上,李亚洲、华顺物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亚洲、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