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力强与被告黄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隆民初字第3590号原告孙力强。被告黄旭军。原告孙力强与被告黄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红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力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旭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黄旭军偿还借款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被告黄旭军向原告孙力强借款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孙力强与被告黄旭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旭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力强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旭军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