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曲法执字第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德华与胡锡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华,胡锡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曲法执字第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德华,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胡锡光,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胡德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锡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曲法民一初字57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锡光欠申请执行人胡德华xx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从2013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胡锡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市曲江区支行的存款xx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二、冻结被执行人胡锡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关市曲江区支行的存款xx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