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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商破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南京长安汽车商务有限公司与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长安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破字第1-2号申请人:南京长安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2013年11月8日,南京长安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南京长安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南京长安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南京长安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南京长安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南京长安汽车商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苏云义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任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喻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