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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5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白卡怀与武海军、武永胜、訾治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卡怀,武海军,武永胜,訾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01-1号申请执行人白卡怀,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武海军,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武永胜,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訾治平,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白卡怀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武海军、武永胜、訾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武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白卡怀与被执行人武海军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武海军于2014年3月28日前给付申请人白卡怀45万元(该款支付后申请人白卡怀同意解除对武海军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房屋的查封),剩余欠款由被执行人武海军从2014年7月27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50000元至清偿完毕为止。由被执行人武海军承担诉讼费7800元及执行费11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