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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99号原告: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唐延路33号迈克国际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庞晨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逸超,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91号富城大厦13层B座。法定代表人:陈红伟,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64号。法定代表人:朱杰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伟,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原告西安红点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化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