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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镇江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应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115号原告镇江市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西侧第7层707室。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镇江市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俊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应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市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