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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坤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坤,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杨坤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310国道“商虞大酒店”内,酒后与孙××发生争执,引起撕打,杨用菜刀将孙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杨坤在商丘市梁园区张阁镇310国道“商虞大酒店”内,酒后与被害人孙××发生争执,引起撕打,杨用菜刀将孙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孙××头部损伤为轻伤。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并当庭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在公安阶段的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孙××陈述,证人郭××、孙××、孙×等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伤情照片、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坤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陈春霞审判员  黄 玲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