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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流民初字第3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杨冉与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冉,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流民初字第3815号原告原告杨冉。委托代理人杨远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新广花路夏茅路段路仔边20号。法定代表人石浩文,总经理。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双流县航空物流园物流大道一段。负责人石浩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海霞,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冉诉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冉撤回对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新邦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杨冉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