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琪与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琪,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570号申请执行人刘琪。被执行人黄辉(曾用名黄明永)。刘琪诉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5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金民保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明永名下位于金水区X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黄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明永名下位于金水区X房产一套予以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胡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