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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裁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常振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振海,张菊新,许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裁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常振海,农民。被申请追加人:张菊新。系许建新之妻。被执行人:许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振海与被执行人许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振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张菊新为被执行人。经查,许建新在与张菊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许建新购买申请人常振海材料52万元,经追要,许建新还了30万元仍欠常振海216370元不还形成诉讼。据海门市公安信息网记载的信息,许建新与张菊新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许建新与张菊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双方共同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常振海要求追加张菊新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追加张菊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飞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邢长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葛志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