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4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赵彩青与葛迪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青,葛迪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111号原告赵彩青。被告葛迪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青与被告葛迪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彩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