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苏艳彬与湖北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艳彬,湖北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739号原告苏艳彬,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曹启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湖北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6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0楼06-10单元。本院在受理原告苏艳彬红诉被告湖北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苏艳彬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艳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艳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2472.50元,由原告苏艳彬承担。审 判 员 李若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喜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