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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20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艾比布拉.亚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艾比布拉.亚森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昆刑执字第20421号 罪犯艾比布拉.亚森,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巴楚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比布拉.亚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21633号裁定书减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艾比布拉.亚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比布拉.亚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艾比布拉.亚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比布拉.亚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审判员  赵 敏 代理审判员  张作洲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尹卫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