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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彦、刘庆道诉被告张松坡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彦,刘庆道,张松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刘洪彦,男。原告刘庆道,男。委托代理人王书伟,卧龙区梅溪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松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彦、刘庆道诉被告张松坡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彦、刘庆道于2013年11月8日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彦、刘庆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彦、刘庆道撤回起诉。诉讼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刘洪彦、刘庆道承担。审 判 长  崔 炯代理审判员  王建业人民陪审员  曹学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