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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绵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邓其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岚(一般授权),女,汉族,绵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伟皓(一般授权),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西段30号。法定代表人张民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五星(一般授权),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良广(特别授权),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绵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绵阳市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饮食服务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绵民初字第47-2号(注原文书为47号-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岚、唐伟皓,被上诉人饮食服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五星、吴良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绵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小玫代理审判员  刘维秋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