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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27)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贾庭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