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27)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清信审判员 刘海峰审判员 陈耀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贾庭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