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王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潘志英与滑县王庄镇路庄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英,滑县王庄镇路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王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潘志英,男,1945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玉梅,女,1966年4月9日出生,系原告潘志英的儿媳。委托代理人温俊慧,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告滑县王庄镇路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王庄镇路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新传,职务:村长。原告潘志英诉被告滑县王庄镇路庄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3年8月27日本院受理后,2013年10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志英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梅、温俊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滑县王庄镇路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路庄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志英诉称,原被告在1994年阴历10月4日签订河道平整协议,协议约定平整费用共计32000,生活费每人每天补助4.5元。当时协议约定完工一次付清,不得欠账。可原告完工后,被告仅支付了极少部分,下欠原告劳动报酬25000元和生活费960元,并给原告打有欠据,后被告在1995年4月31日向原告支付1500元。后来原告及家人无数次讨要,2012年10月份��现任村长王新传和村支书王士林给原告拿去1000元,下欠余款拖延未付,致使原告18年的劳动报酬不能清偿,现原告年龄已高,体弱多病,四处借债,生活困难。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及生活费共计23460元。被告滑县王庄镇路庄村民委员会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4年阴历10月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平整河道,生活费每人每天补助4.5元,平整费用报酬共计32000元,完工付清,不得欠账。完工后,被告仅支付报酬5000元,并为原告书写欠条两份,内容分别为今欠到潘志英平河款25000,今欠到潘志英平河生活费960元。1995年4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1500元,2012年10月份,被告再次向原告付款1000元,下欠原告23460元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欠条两份及原告的部分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本院认为,被告路庄村委会为了平整河道,与原告潘志英签订协议书,由原告潘志英进行施工,并约定劳动报酬及生活补助,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报酬,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余23460元劳动报酬及补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滑县王庄镇路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潘志英劳动报酬及生活补助共计23460元。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告路庄村委会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志伟 来源: